为加强财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稽核岗位。有条件时需设立专职稽核员,会计人员较少时,由会计主管兼任稽核员,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二、稽核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需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帐凭证要求更正。
四、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帐;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五、稽核人员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