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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2

    学校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民管函[2016]71号文件、民发【2015】47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的发票,付款单位名称统一开具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且报销内容不得超出捐赠协议或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2、无现金报账参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3、三公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4、发票不得跨年报销,特殊情况12月份的票据可延期至第2年的1月31日之前报销;

    5、中南大学内部收据仅作为内部转账依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单等单据使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6、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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