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和支持学校的长远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教育事业并向中南大学捐赠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中南大学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均给予表彰,颁发捐赠纪念牌、纪念证书或捐赠证明,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中南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学校教育基金会均按捐赠人要求开具正式捐赠财务收据,开具捐赠证明并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和捐赠承诺,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学校教育基金会网站将公布全体捐赠者名录。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基金、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体育活动等专项基金。
第四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会堂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前,铭文纪念或命名。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授予中南大学杰出校友荣誉称号,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学校董事会副董事长;
2.颁发“中南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和学校捐赠纪念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或学校董事会副董事长;
2.颁发“中南大学教育贡献奖”和学校捐赠纪念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学校董事会常务董事;
2.颁发学校捐赠纪念奖牌和捐赠纪念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四)捐赠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学校董事会董事;
2.颁发学校捐赠纪念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五)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颁发学校捐赠纪念奖牌和捐赠纪念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六)捐赠金额累计达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1.颁发学校捐赠纪念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七)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
1.颁发学校捐赠纪念卡;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学校有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对于实物捐赠,教育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者协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