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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收据、发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2-23


为加强收据、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教育基金会立户、入帐的收费项目所需收据、发票,需由专人统一负责购买、发放、回收和检查。

二、收款收据、发票的领用,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三、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专用票据不得混用。填开收款收据、发票一律使用复写纸,字迹要清楚,内容完整,各联一致,不许省略或涂改。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写“作废”字样并将各联保存在存根上,不得涂改或废弃。

四、整本票据使用完后,应填写封面上的有关内容;领用新本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其他问题,有问题时,应将整本票据退还发放部门。收回或用完的收款收据、发票存根,要专人专柜按顺序保存,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一律不准私自处理,更不得私自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制、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

六、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视情节处以按票面金额1—2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开、取得、使用、保管收款收据、发票者;

(二)擅自出售、销毁收款收据、发票者;

(三)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收款收据、发票者。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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