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加强中央部署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条例
1、理事会是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教育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2、教育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教育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教育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1、教育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教育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由教育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3、捐赠基金进入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4、教育基金会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进行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理财综合收益率执行。
5、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
6、教育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7.教育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8.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教育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条 支出管理
1、教育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教育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教育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业务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未净资产的6%。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4、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设备费、中介机构费等费用。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使用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5、筹资费用的支付
筹资费用是指教育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等。使用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教育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6、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其经费总额包含在管理费用总额度之内,审批支付程序参照管理费用审批程序。
7、教育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
1、关联方交易是指教育基金会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对外投资、赠予或受赠资产等。
2、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秘书长审批;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副理事长审批;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理事长审批;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理事会审批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五条 资金运作
1、教育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六条 财务监督
1、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教育基金会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2、教育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3、教育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4、教育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教育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