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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使用的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秘书处,由学校授权统一协调接受社会捐赠。教育基金会下设秘书处与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和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学校授权的中南大学校内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七条 校内所有接受社会捐赠由教育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开展教育基金会年检和社会组织评估的申报工作以及教育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七)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八)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九)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十)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一)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八条 按照捐赠者的使用方式要求,基金可以分为:

(一)定向非留本基金:直接使用捐赠的资金进行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二)定向留本基金:使用投资增值部分进行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三)非定向基金:没有指定用途的,一般作为留本基金,根据发展需要使用。

凡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基金,一般为不动本基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如果捐赠者有特别要求,亦可动用本金。

第九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可分为学校基金和二级单位基金(指以各学院或部门依靠其自身资源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所形成的基金)。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均可在教育基金会下设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各二级单位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二级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核设立。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教育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中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教育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升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中南大学”(或中南大学下属学院或部门)、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中南大学XXX学科建设发展基金”、“中南大学XXX 奖学金”。

第十四条 以中南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定向非留本基金其捐赠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定向留本基金其捐赠额度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教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奖励基金委员会及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章程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教育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等的管理,并接受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教育基金会须于每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及专项基金可委托教育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对相应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教育基金会会同各二级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教育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教育基金会帐户。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五章  其他捐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中南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二级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帐,并报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专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教育基金会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由中南大学或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捐赠单位(或个人)

捐赠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基金规模

基金性质

□永久

□动本

所属学院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管理机构

负责人

章 程

□有 □无

基金用途

所属学院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基金会

秘书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校领导审批

 

备注:1.如为基金项目,请附基金章程、组织机构名单;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或部门)存档,一份由校基金会备案。

 

 

 

附件2:中南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捐赠单位(或个人)

捐赠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捐赠单位

(或个人)

简介

捐赠额

(数量或价值)

项目用途

落实情况

接受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接受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基金会秘书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业务主管部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接受部门、业务主管部处、校基金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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