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项目命名,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二章 命名管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馆、会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岗位等。
(四)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五)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六)科研创新基金类: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七)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八)经学校批准的由各二级单位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三)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四)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五)奖(助)学金类:校级奖(助)学金捐赠款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总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捐赠款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总计捐赠款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者,均可获得冠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将统一纳入二级冠名基金。
(六)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七)留本基金类: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八)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中南大学AA BB CC
(一)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姓名、公司等;
(二)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如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三)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池、泉、渊)、山(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岗位、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二)命名初审工作由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决定。
(三)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教育基金会负责办理,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适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四)未批准的命名申请,由教育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