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中南大学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包括中南大学事业编制员工、基金会返聘学校退休员工、基金会自聘员工。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属于中南大学事业编制的员工、返聘的学校退休员工,按照中南大学相关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属于基金会的自聘员工(下称:员工),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工作,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南大学相关人事制度,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本单位门用工人数范围内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拟录用员工身份为基金会自聘人员,按照中南大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非事业编B类员工入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劳务(人才)派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与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基金会签订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协议书。原件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拟录用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材料,考核合格者留用。
第七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第八条 员工薪酬、社会保障、福利等按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非事业编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将员工工资等总额按年度划拨中南大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由中南大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统一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扣缴员工五险一金。
第九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业绩情况,结合员工工作年限、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的薪酬福利,上浮比例不超过学校编制外薪酬成本总额的25%。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薪酬福利等直接挂钩。
1.考核内容:考核对象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由用人部门考核本部门员工,并报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
2.考核标准:参考合同和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年度工作量。
3.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聘期考核不合格:
年度无故未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4.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非事业编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中所述确定年终奖励。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自聘人员管理,如学校自聘人员薪酬发生变化,可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二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中南大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