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扎实做好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符合慈善组织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慈善组织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各界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在基金会依法捐赠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需对公益事业有一定的认知和对公益事业发自内心的热爱。专项基金起设捐赠资金需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每年新增捐赠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合作期限不低于三年,方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中南大学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签订《基金会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上报备案。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定期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基金会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并定期提供信息公示材料,由基金会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专项基金发起方与执行方无利益关联。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等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请人员担任其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开展活动和资助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3.符合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决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具体的组织实施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禁管理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