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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致力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中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1、支持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2、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4、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设立讲席教授、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5、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6、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学生创新创业基金;

7、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8、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益项目;

9、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确立

第五条 根据中南大学(含各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者的意愿,由中南大学(含各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或基金会具体负责人及授权代表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确定捐赠行为。

第六条 项目的设立:

1、限定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会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在约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2、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统一归入中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项目。

3、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项目。“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七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后,受赠单位须根据捐赠者意愿,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负责人或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基金会选定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2、确定项目负责人或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3、开发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专项基金项目;

4、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5、审议重大项目工作总结和报告。

第九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的捐赠项目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决策、组织和监督;

3、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学校、基金会负责人或捐赠人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及捐赠协议等进行审核,财务部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统一完成记账和支付流程。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登记表进行立项,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基金会立项的项目由实施部门、院、系、所或项目负责人等负责项目的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并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认捐赠款到账后方可进行该项目年度的评选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签字盖章的《捐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发放表》,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向基金会及时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基金会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项目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履行情况监督反馈表,做好对公益项目的风险把控,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资源拓展与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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