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教育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因公需用款时,必须提供具备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据、领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购买大件设备的还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然后交审批人审查。
(二)支付审批。
1.项目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
2.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审核支付款项并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当拒绝批准。
3.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本人申请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同级其他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4.设备购置费、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和修缮费还须经有关部门验收签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支付及报销手续。
(三)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对经审核批准后的每笔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支付单据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签章后,再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拒绝支付的权力。
第六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由会计人员直接办理;
(二)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财务负责人审签;
(三)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资金支付,应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签;
(四)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应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由主管校领导审签;
(五)大额常规资金支付,如职工工资、津贴、社会保障金、学生奖贷助学金、资金调拨等,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 重要财务事项审批权限
(一)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外投资审批表》,并严格《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
(二)非常规大额资金的流动(如借出款)必须先由财务部门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处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现金管理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的范围。现金结算限额为2000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及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九条 要加强现金库存的限额管理,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单位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坐支。
第十条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支出现金时,必须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严禁用公款办理银行金卡业务。
第十一条 存取现金必须有人保护,严防抢劫。徒步在校园内存取现金10000元(含10000)以上、在校外存取现金5000元(含5000)以上的必须有两人同行;在校外存取现金超过10000元(含10000)以上的必须有车运送并同时有两人以上同行;100000元(含100000)以上的巨额资金存取必须向公安保卫部门申请武装押运,并同时有两名以上武装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出纳点验完毕后才能让交款人离开柜台;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验清楚。大额现金的支付,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或委托人持单位负责人委托书办理,会计人员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再付款,防止冒领现金。
第十三条 每日终了,现金出纳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向主管领导汇报;短款应及时查找,确认为短款的,应由个人赔偿;长款应挂帐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十四条 不准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乱放保险柜钥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如发生保险柜打不开或丢失钥匙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岗位变动涉及保险柜钥匙及副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开立、变更、注销账户手续,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签发支票后应要求经办人认真核对支票内容。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印章单位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印章单位不一致时,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收款人名称的,须由原收款单位开具证明,未记账的根据收款单位证明签发支票,已记账的须由会计人员重新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
因经办人疏忽,造成支票过期作废,或者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有误等,如果该支票已记账,需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如果该支票尚未记账,需由银行出纳重新签发支票,并更换支票存根。更换支票时,向经办人收取支票工本费。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业务,如遇无法预计确切金额或者无法确定接受单位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空白转帐支票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空白支票时,申请人必须在有足额经费保证的前提下填写《空白支票申请表》,注明资金来源、预计支付金额、用途等内容,经付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时,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加盖印鉴。申请人应在二日之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将支票存根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同时在银行出纳处注销。
第二十条 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个银行账户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等不能由同一人员操作。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最后一笔银行对账单取回之后,应在7日之内(节假日顺延)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 及时清理“未达账”。特别是对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要及时到银行查询。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达账”,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注明日期、支票号、凭证号、摘要。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因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定期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购买)日期、金额、利率、期限、资金来源、存款地点、凭证编号、到期支取日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